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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申请(营口市).html

扶持政策事项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申请(营口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

申请条件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申请流程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提交材料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申请途径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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