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金融支持

序号 政策内容 适用对象 文件(点击下载)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1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企业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2020年2月1日
2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企业及个人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4 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5 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6 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7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8 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省政府 2020年2月6日
9 为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对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短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开工延迟企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提出差异化金融解决方案,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增加贷款规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0 为重点保障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除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我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主要包括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物资供应等领域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生行业、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和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沟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利率,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1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要切实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功能,合理调整信贷安排,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为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提供低息政策性贷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要积极落实首批20亿元政策性紧急救助低息贷款。出口信保辽宁分公司要积极发挥政策性保险功能,针对服务防控疫情相关企业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积极给予承保支持和服务支持。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执行信贷快速审批流程,在贷款定价方面给予优惠,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资金需求。 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2 提供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分别按银行机构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实际利率的50%、2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之中,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重要医用物资等生产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通过交投平台转贷给上述范围内企业的贷款适用于财政贴息政策;大连市企业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3 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银行机构要将信贷规模、人力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继续向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倾斜,持续扩大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规模,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0%。 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4 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出现还款困难时,省担保集团利用3亿元应急转贷资金提供服务,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资金使用优惠费率。各市要充分发挥本地区应急转贷资金作用,为疫情期间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费率的应急转贷服务。 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5 加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增信。省担保集团、省农担公司、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提供专项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以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 小微企业、“三农”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6 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相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小微企业、个人 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17 本细则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厅依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全国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确定的我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省名单”),对名单内的企业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的新增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资金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其中,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省财政分别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和2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2020年1月发放利率(即1.65%)的7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金〔2020〕37号)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审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8日
18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金融机构要对重点保障企业合理授信,授信额度不能超出企业防控疫情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 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 关于印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金〔2020〕37号)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审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2月18日
19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短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开工延迟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及时提出差异化金融解决方案,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增加贷款规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加大外资外贸政策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一季度出口合同并获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金融政策扶持。对流动资金紧张的涉外生产企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探索制定对受政府委托采购防疫物资的企业进口预付款保险,以及“走出去”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支持政策。
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复苏繁荣。推进设立文旅产业投资基金,为疫情过后企业重组、资产整合提供金融服务。
全力抓好农业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农事企业生产经营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企业 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委传发〔2020〕3号) 省委 、省政府 2020年2月20日
20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21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向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息贷款支持。
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辽市监联〔2020〕6号)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3月10日
22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2020年3月2日
23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针对省内(大连市除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运用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运用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省财政对“三农”主体、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1%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辽财金规〔2020〕1号)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16日
24 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 2020年4月15日
25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 2020年4月15日
26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 2020年4月15日
27 发挥创业政策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小微企业、个人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14日
28 当前形势下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努力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依法核销代偿损失,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 财政部 2020年3月27日
29 降低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按规定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支持,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 省政府 2020年4月2日
30 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将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给予合作有效期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不收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并将符合条件的升级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20%提升至40%的政策支持。 企业 关于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辽金监通〔2020〕3号) 省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4日
31 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9日
32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办理,将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可申请最高贷款额2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相关主体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6月24日
33 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企业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18日
34 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微企业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2020年5月26日
35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36 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促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为保市场主体,一定要让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一定要让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企业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 国务院 2020年6月11日
版权所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邮政编码:1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