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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23-07-21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html

辽退役军人发【2023】21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政法委,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工商联,各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局,沈抚示范区相关单位: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做好常态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1.加强信息整合运用充分利用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并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基础信息数据,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名台账。通过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化平台,将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咨询、职业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意向教育培训需求招聘求职信息发布等全面纳入信息化管理,促进供需精准对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服务。

2.创新招聘活动形式。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推介活动要求,通过省市联动、部门协同,面向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举办送岗位进军营、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多种形式招聘求职活动。支持各地创新形式,通过手机APP、直播带岗等方式,织密建强招聘服务网络。

3.落实公务员招录政策。全省招录公务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政策,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

4.落实事业单位招聘政策。事业单位招录时,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重点帮扶县,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聘,可根据需要适当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中小学教师招聘中,面向退役军人单列招聘计划。对服役年限10年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时年龄要求可适度放宽具体放宽年限由各地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自行确定,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予以明确

5.落实企业招录(聘)政策。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省属国有企业在招录人员时,根据实际用工需求,拿出一定数量的招聘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6.落实村和社区工作者、公安辅警、应急救援招录(聘)政策。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岗位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和使用退役军人。招聘公安辅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优先招录(聘)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

7.开展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针对性开展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后1个月内开展,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8.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依托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重点跟进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及产业政策等培训,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鼓励支持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吸纳更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到企业工作,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9.支持学历提升。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专升本、成人高考和硕士研究生的招考、复学、资助、培养及管理方面政策。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10.落实税收优惠。2023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1.落实金融优待。除国家限制行业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与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项目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商业银行为退役军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12.提供便捷服务。高标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强化“一网通办”功能,采取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全程跟进指导等方式,帮助退役军人科学选择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和行业类型,综合运用自主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各项准入便利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支持退役军人快速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办。

13.设立就业创业园地。从各推荐的优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中遴选确定一批优秀机构,作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技能培训、岗位见习、创业孵化一体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级园地挂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重新遴选确定。

14.搭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高标准遴选一批以企业家为主,涵盖投融资、法律、税务等相关领域专家人才,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全面发挥培训授课、现场问诊、结对指导、园地顾问、建言资政等职能作用,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帮助。

15.强化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由县(区)和乡镇(街道)安排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实现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困难退役军人,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生活救助保障范围。

16.注重荣誉激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创业带动就业先进个人”等评选推荐。以组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推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秀企业。对事迹突出的企业或企业家,纳入各级双拥模范等评选表彰范围。对招用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执委会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17.鼓励投身乡村重点产业。支持退役军人参与现代农村产业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支持退役军人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退役军人创办家庭农场,符合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及时纳入名录管理;对有创办农民合作社意愿的退役军人,合作社辅导员及时提供指导服务,协助其规范创建农民合作社;在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中,对拟承担项目的退役军人领办合作社,指导其制定和完善项目实施方案,促进项目落地。

18.引导参与基层治理。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加大“兵支书”培养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提升班等,锻炼提升“兵支书”任职能力。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

19.强化职业培训赋能。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农业类高职院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农业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本地新农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有序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加快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探索“平台+导师+创客”服务模式。

20.加大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按照规定给予其创业担保贷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返乡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模式,满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融资需求。各地在新编制县、乡空间规划时,应预留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退役军人依照程序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发展农村产业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予以倾斜支持,市新增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使用省统筹指标。

21.优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我省农业创业创新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作用,为入驻退役军人创业企业提供项目评估、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服务。鼓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支持各地围绕乡村振兴需求,依托职业院校、企业、农业园区等力量,建设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孵化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孵化实训基地等,探索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舞台。在农业农村发展、设施建设、产业融合等方面,引导和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与构建“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于一体、“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全产业链的集聚化发展格局。

三、鼓励民营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22.落实财税优惠。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3.加大培训力度。推动各地对接共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引导其用好职业院校、自身培训机构(基地)和其他培训资源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

24.完善扶持措施。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

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要退役军人高质效就业作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

二是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退役军人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对退役军人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

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政策服务宣传活动,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退役军人就业预期。注重挖掘典型,引导退役军人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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