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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税收优惠 复工复产 税政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02-25

疫情防控 税收优惠 复工复产 税政指南.html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的“四力”要求,积极研究出台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期,辽宁省税务部门为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创新服务措施,特制作《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复工复产税政指南》,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尽心尽力支持辽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主要涉及的最新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需要留存三类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台账三类资料。月()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需要提交声明: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判定标准:根据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可延长:根据2020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无要求:2020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按照2020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1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办理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2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规定执行。

——发生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符合2020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方法:应当及时开具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81130日至202311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主要涉及的原有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重点群体创业可享税收扣减:201911日至202112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税收扣减:201911日至202112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退役士兵创业可享税收扣减:201911日至2021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可享税收扣减:201911日至202112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可加速折旧:自20191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

序号 税务事项名称
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3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4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5 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非“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0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1 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
12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
13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
14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1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18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19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
20 增量房房源信息报告
21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22 建筑业项目报告
23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24 不动产项目报告
25 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26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27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8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9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30 税收减免备案
31 停业登记
32 复业登记
33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34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35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36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37 车辆生产企业报告
38 税务证件增补发
39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40 发票票种核定
41 发票验(交)旧
4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4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44 增值税预缴申报
4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46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4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8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49 消费税申报
5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5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5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56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57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58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9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60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
61 车辆购置税申报
62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63 车船税申报
64 印花税申报
65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66 委托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
67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68 烟叶税申报
69 耕地占用税申报
70 契税申报
71 资源税申报
72 水资源税申报
73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74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75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76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77 环境保护税一般申报
78 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及按次申报
79 附加税(费)申报
80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82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
83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8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85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86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8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88 委托代征报告
89 房产交易申报
90 申报错误更正
91 申报作废
92 逾期申报
93 财务报表数据转换
94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95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96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97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98 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其他会计制度)
99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100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101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信息采集
102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103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104 税费缴纳
105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06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107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108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0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10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11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12 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13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114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115 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116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117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118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119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20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21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22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123 税收减免核准
124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12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126 误收多缴退抵税
127 入库减免退抵税
128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29 车辆购置税退税
130 车船税退抵税
13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32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133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
13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
135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36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申报核准
137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38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139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
140 出口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核准
141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142 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核准
143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核准
144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45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146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147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
148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149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150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151 纳税信用补评
152 纳税信用复评
153 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154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
155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
156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157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158 合并分立报告
159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160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161 注销税务登记
162 发票领用
16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65 代开发票作废
166 发票缴销
167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
168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169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170 纳税担保申请确认
171 复议申请管理
172 赔偿申请处理
173 税务行政补偿
174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175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76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177 逾期抄报税远程解锁税控设备
178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申报
179 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备案
180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请
1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
1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B表)
183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C表)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
185 查询本人201911日起的收入纳税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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