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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事项清单
来源:本溪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8-02-24

本溪市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事项清单.html
政策类别 序号 政策事项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1 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对安置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零就业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4000—6000元,不足4000元按4000元补助。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财政局
  3 支持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50%比例给予补贴。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4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400元,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势,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落实奖补政策,按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6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快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省担保集团为依托,构建覆盖市、县(区)两级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资金,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对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提供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再担保风险补偿和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的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7 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9〕1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也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2.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3.补贴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享受补贴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季找付补贴。跨年度提出申请的,不予补贴。对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计发时间以就业困难入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为准)。对从2017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自申请被核准之日起发放。4.停发补贴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社会保险补贴: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死亡;5.出国定居;6.户口迁出我市;7.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8.其他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形的。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资的通知》(本人社发〔2016〕137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双创”诚信道德信贷工程(本溪市) 以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评选为载体,促进银企对接,搭建融资平台,切实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融资难问题。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双创”诚信道德信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28号 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
  10 加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降费加大融资力度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