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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国家政策).html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请条件

申请流程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自动享受免征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免征政策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自动享受,无须另行提交材料。

申请途径

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执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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