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当前位置: 辽宁小微企业名录 > 财政资金支持 > 财政资金支持 > 财政资金支持国家政策

职业培训补贴(国家政策).html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 按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请条件

申请流程

具体程序以地方规定为准

提交材料

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申请途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版权所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 | 邮政编码:110031
ICP备案序号管理局 辽ICP备100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