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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国家政策).html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贫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并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请条件

申请流程

具体程序以地方规定为准

提交材料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等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吸纳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补贴申请材料以地方规定为准。

申请途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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